2018年11月热点事件:
民营企业座谈会
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舞台。本次座谈会释放出极为重要的信号,是对“民企退场论”、“国进民退论”的最后一击,是 2018 年迄今最为重要、最为明确的政策引导信号,给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首次提出了科创板的概念。
证监会重点表示: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已有授权,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注册制的试点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更加注重上市公司质量,更加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更加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8年11月资本市场主要政策:
监管 机构 |
新规 |
主要内容 |
证监会 |
停复牌新规 |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回购新规 |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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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 |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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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合资管业务新规 |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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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
退市新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
信披新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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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
退市新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
信披新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 |
2018年11月6日: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提示重大风险,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近年来,证监会不断优化交易监管,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相关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上市公司股票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实践中仍存在着停牌事由较多,停牌期限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限较长等问题。
主要内容:
1、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
2、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
3、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
4、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
2018年11月9日: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决定,证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出于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配套制度,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主要内容:
1、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
3、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
4、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
2018年11月9日: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阶段性困难,其中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尤为突出。证监会修改《监管问答》的出发点也在于此,希望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缓解上市企业(特别是民企)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证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主要内容:
1、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2018年11月28日: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2013年以前,券商集合资管分为投资者人数和募资规模无限制的大集合产品,和人数低于200人、规模低于50亿元的小集合产品。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大集合产品归入公募基金监管体系。证监会对于6月1日前已设立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的大集合业务未给出具体处理方案,允许存量业务在后续处理办法出台前继续运作。本次《操作指引》是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将解决大集合产品的历史遗留问题。
主要内容:
1、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标公募基金规范管理,逐步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产品,同时设2020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
2、连续60 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 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逐步转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3、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4、证券公司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018年11月1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强化了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对于进一步健全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制定并发布了《实施办法》,同时相应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
本次制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主要是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延续证监会关于重大违法情形的定义,即上市公司除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也将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同时设置了比较严谨的退市决策主体和实施程序。
2018年11月2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股份》
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本质上,应属于上市公司在业绩持续增长情况下,出于股份流动性等考虑,适度扩大股本的需要。但长期以来,不少上市公司送转股比例远远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历史上曾有公司推出每10股送转30股的超高比例送转方案,这种与自身经营发展明显不相匹配的高送转,不仅引发市场跟风炒作,也会导致公司股本过度扩张、每股收益过度摊薄,在股本管理方面透支了后续发展空间。
本次制定的《上市公司高转送指引》主要规范送转股比例、明确披露窗口期以及披露未来减持计划三个方面,重点明确了高送转与业绩增长相挂钩。主要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引导公司合理安排投资者回报方式,依靠优良的业绩吸引投资者,培育健康的价值投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