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晚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新规,利好私募创投市场。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修订
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信息称,证监会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同步修订了实施细则,明确了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拓宽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挂钩政策、取消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加大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基金优惠力度等政策安排。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为落实国务院此项政策要求,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特别规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给予支持,取得了一定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资本形成,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通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助力疫情防控,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证监会对反向挂钩政策作了修订完善:
一是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明确创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时满足“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是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通过同步修订证券交易所实施细则,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挂钩政策,取消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
三是加大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基金优惠力度,允许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减持比例不受限制。
四是合理调整期限计算方式,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
五是拓宽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
证监会对反向挂钩政策简化优化,有利于缓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难”。符合反向挂钩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比很小,且需根据限售要求分批解禁,不会显著增加市场减持压力。
新三板转板制度出炉 精选层将“直通”科创板创业板
新三板转板制度终于出炉。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且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企业,将可直接申请赴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将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一系列转板制度安排。
《意见》确定了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等四个基本原则,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等三方面内容,对转入板块范围、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将依据《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审核过程、标准将全部公开。转板制度建立初期,将采取试点先行、平稳起步的方式。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试点一段时间后,对转板上市机制进行评估完善。
在转板上市条件方面,《意见》规定,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是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企业还须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在转板上市程序方面,由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在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方面,《意见》明确,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适当调整完善。
在股份限售安排方面,《意见》要求转板上市的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限售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此外,按照《意见》的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将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转板上市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全国股转公司将强化精选层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证监会将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内容来源:证监会发布、全国股转系统、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