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改变登记备案确认方式,建立分类公示制度
2014年最后一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实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具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旨在改变登记备案确认方式,建立分类公示制度。
2、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由自行下载电子证明
根据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后不再颁发纸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而是由管理人自行下载或打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3、纸质证书成为历史,并可能因此成为江湖身份的象征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已完成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共计4935家,也就是说持有纸质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可能定格在4935家。在以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纸质证书很可能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
4、基金备案可查询、确认,基金业务将更加规范
通知确认:新增私募基金公示、证明功能。此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开,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鲜有公开。
前段时间,证监会要求企业IPO或借壳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核查基金是否已完成备案。此次新增功能,解决了此前已备案基金无法查询、无法证明的问题。
由此,私募基金业务的运行将更加规范、公开、透明。
5、拟对私募基金分类公示,对以下不规范运作的基金强制公示
1)、管理基金规模为零
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以及成立时间。
2)、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
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以上运作不规范及提示类公示均采取动态管理,根据登记备案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6、有可能,就多欣赏一下您手里的纸质证书吧。历史往往就是这样,身在其中的时候通常没什么感觉,过去了才体会到珍贵
【附文】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2-31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私募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电子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事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现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开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功能。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下载或打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不必再到协会现场领取。基金业协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纸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相关登记备案仅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的确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基金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按照《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推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
为加强私募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基金业协会近期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
三、重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
正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及更新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其正在运作的所有私募基金情况,并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补正、定期更新相关登记备案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填报的登记备案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实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具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分类公示的范围
(一)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实缴规模为准。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4、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此类公示将按季度进行定期更新。公示内容包括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和登记时间。区间内按照登记编号顺序排列。鉴于可能有个别机构不愿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情况,该类公示将明确备注“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部分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类公示中”。
对于基金产品跨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实缴规模分别统计。
(二)运作不规范及有诚信问题的管理人公示
1、未依法依规登记备案
对于通过投诉等线索发现的未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经核实,对该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注册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2、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协会将对此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处罚的主体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及职务、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及成立时间。
3、虚假填报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
对于在登记备案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虚假填报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的,协会将对此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成立时间以及虚假填报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的简要情形。
(三)提示类公示
1、管理基金规模为零
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以及成立时间。
2、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
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以上运作不规范及提示类公示均采取动态管理,根据登记备案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二、对分类公示信息异议的处理
(一)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1、对于属于管理基金规模较大公示情形的,进行情况核实,如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公示。
2、对于属于运作不规范以及提示类公示的,强制公示,并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社会公众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对于此类异议,协会将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