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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新规7月15日起执行
HEAVEN-SENT Capital Management GROUP | Time:2016-04-18 | reading:2990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据记者了解,基金业协会给予了3个月的过渡期,《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指出,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下一步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配合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集中登记备案、分类监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基金业协会称。


募集主体需甄别投资者资质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与公募基金不同,由于私募基金面向的是特定对象的合格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具备与私募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近3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投资者,并且明确规定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


《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办法》第十八条指出,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另外,《公告》第九条中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24小时冷静期+回访制度”


《办法》明确,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要向特定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在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办法》禁止有以下行为: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等等。


与此同时,《办法》也规定了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等媒介推介私募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指出,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关于回访制度,《办法》第三十条指出,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不过,4月15日,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式的不公平,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来源:国际金融报 记者 陈偲)